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采购项目,为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采购文件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最终,A供应商中标。B供应商提出质疑称,中标人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A供应商为中型企业,但该供应商的母公司C是大型企业,所以中标人应当为大型企业,不能认定为中小企业,其声明函应当认定为无效。否则,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在质疑处理环节,A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了其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文件载明:“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规定的划分标准,经审核认定,A供应商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中型企业”。同时,根据采购文件,该企业并未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定B供应商质疑不成立。B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向C公司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调查,了解到A供应商的母公司近三年参保人数均超过800人。依据300号文,C公司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大型企业。因此,财政部门最终认定A供应商确为大型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二条规定,不属于中小企业,投诉人B投诉事项成立。
问题引出
1.财政部门调查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应该看什么?2.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时,能否要求有关供应商提供其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专家点评
问题1,根据46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本案例中,A供应商提供了其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A供应商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中型企业。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通过审慎查证,最终发现A供应商属于大型企业C的全资子公司。此种情形已被46号文第二条明确排除在“中小企业”范围外,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应当进行全面核实,调查某个供应商属不属于46号文规定的可以享受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不能只依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还应当看该供应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是不是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是否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问题2,根据46号文的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财政部门也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财政部门可以向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作者:胡云)